低电压指令(LVD)是欧盟电气安全法规体系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一定电压范围电气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低电压指令(LVD)旨在保证一定电压限值的电气设备向欧洲公民提供高水平保护和维护欧盟的单一市场。 旧低电压指令(73/23/EEC)始定于1973年,1993年CE标志指令(93/68/EEC)对其进行了修订。2006年12月27日,欧盟发布了新LVD指令2006/95/EC,旧指令也于2007年1月16日被废止。新指令与旧指令在文本上是一致的。 低电压指令(2006/95/EC)应用指南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2006/95/EC 1. 适用范围 低电压设备定义为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间的电气设备,符合该供电条件的电气设备在LVD指令的管辖范围内。LVD不适用于: 易爆大气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无线电和医疗用电气设备; 货梯和客梯的电气零部件; 电表; 家用插头插座; 电篱笆控制器; 无线电电气干扰器; 船舶、飞机和铁路专用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是关键的参数。外部电压额定值不在指令电压范围内的电池驱动设备不适用LVD指令;额定电源电压在指令的电压范围内的结合电池充电器以及具有整体式电源装置的设备适用LVD指令;额定电源电压低于交流50 V或直流75 V、但需要和电源装置一同使用的电池驱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适用LVD指令;而对于有些装配到其他电气设备上使用、其安全性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如何被组装成最终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的性能的基本元器件,不适用LVD指令。 2. 基本要求 LVD要求低电压设备不会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家畜或财产安全。其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包括电气、机械、化学、噪声、振动以及人类环境改造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低电压设备应达到11个安全目标: (1)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2)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3)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4)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护(5)~(11)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5)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6)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7) 对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8)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9) 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10)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方面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11)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3. 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委托的认可的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STI)制定的技术规范。设备符合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的协调标准、国际标准(如果没有协调标准)或制造商所在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协调标准和国际标准),可推断该设备符合LVD指令的安全要求。对于协调标准,这种符合性推断限于协调标准所应用的范围和这些协调标准所涵盖的基本要求。如果制造商不使用上述三种标准,制造商必须在技术文件中包含满足指令安全要求所采取解决方案的描述。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提供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准确的、可接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为优先选择的方法。LVD最新协调标准目录如下: LVD指令(2006/95/EC)协调标准目录(OJ C 126, 5.6.2009, p. 22-100) (2009-06-05) 4. 合格评定程序 低电压指令采用模式A,即制造商的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方式。由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评价,如果符合法规要求,制造商签发符合性声明,直接在产品上使用CE标志。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具体见以下流程图:

(1)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等详细资料,用以评估该电气设备是否符合LVD指令规定。技术文件的内容有: 设备的一般描述; 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没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 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测试报告)。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必须在欧盟境内保存技术文件至少10年。 (2)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必须包含: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的描述; 参考的协调标准; 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 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EC合格声明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并且必须从产品最终投放市场起保存10年,以供政府主管部门检验之用。 (3) CE标志 在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理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 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辨,不易涂抹。CE标志通常加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若条件不允许,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 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如果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过程,则其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如果不止一个公告机构参与,CE标志之后可能有几个编号。 5. 公告机构 对于LVD指令,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定,不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进行测试,还可以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文件。LVD指令下的公告机构,可在国家市场监督机构对产品的符合性产生质疑时,为制造商提供符合性报告;另外,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没有对应的协调标准(或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造商需要通过公告机构来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6. 市场监督 在欧盟,市场监督已成为法律框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欧共体实施新方法指令的重要手段。LVD为市场监督提供了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供市场监督部门获取产品信息;监督部门还可以要求公告机构提供相关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信息。 当国家主管当局发现不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视为严重的不合格品,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要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若没有达到预定效果,主管当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并保证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从市场撤出。对于不合格产品,可采取以下措施的一种:①警告和罚款;②要求恢复符合指令的要求;③禁止分销或销售;④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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