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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G工厂安全手册(二)
实体安全

(一)必须安装足够门锁,所有窗户必须(由内)上锁,防止有人从外打开窗户。建筑物内无人时,门窗必须上锁(阶段 1 安全标准 - 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要求

 

附加安全建议(标准 1):

·          紧急出口应装有警钟装置(紧急出口如被打开,此装置会发出警报通知保安/管理人員)。厂方也可选用电子门锁,这样一旦触动火警,电子锁便会自动解锁。 

·          为保证备用出口可用而又不降低安全性,可以使用紧急把手(请参见图示)满足这双重要求。

 

·          门折页应安装在门的内侧,而不是外侧。如果折页安装在门的外侧,无需开锁,只拆除折页,便可将门打开。

·          每天最后一名员工离开后,应有专人负责锁好门窗。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锁门人员可在门锁上贴一张胶贴纸,并在贴纸上签名。这样,就可在早晨核查晚上是否有人开锁。

·          建筑物的其中一扇门宜留为“封锁门”,此门最先打开,最后关闭,所有其它门使用滑动门栓、搭扣等从内部上锁。封锁门应用门栓关牢。

·          任何木制外门均应为实心且厚度至少为 1 ¾ 英寸 (4.445 cm)。

·          单独的钥匙式把手和双头锁不应用来锁外门。

·          如果厂方使用通行卡或其它电子锁,则开门记录应至少保留 30天。

 

(二)包装和装货区与工厂的其它区域必须隔离, 以提供安全出入的限制(阶段1安全标准 - 必须在 2005 年12月31日前完成)

 

要求

 

·          包装区(定义:将成品装入装运纸箱的区域)和装货区(定义:将装运纸箱装上运输工具或装入集装箱的区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仅允许获授权员工进入。换言之,任何人不得进入这些限制区域,除非要求入内的员工(在此区域工作的员工、警卫等)有合理的原因。

·          包装区和装货区应列为限制区,不得穿越通行。例如,如果员工必须穿过包装区才能从熨烫部到达餐厅,工厂管理人员就需要为员工另辟一条从熨烫部到达餐厅的路线。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装货区。员工在前往其它建筑物的路上经常要途经装货区。同样,这些区域也需要作出限制,禁止未获授权通行。

·          出入限制必须要根据业务需要和工作性质而定。一般来说,办公室人员无需进入装货区,而缝纫人员亦无需进入包装区。

·          MMG 理解限制进入包装和装货区可能会对工厂的运作带来重大影响。例如,许多工厂将包装作为后整工序的最后一步。工人需往返于各个不同的后整工序之间(修整、去污、熨烫、装袋、包装等)。在这种情况下,限制进入后整工序部门的某一区域(也就是包装区)会妨碍到作业处理。尽管如此,从安全角度出发,我们相信供应商会明白包装区是最敏感的区域之一。只有限制这些区域的出入,才能达到美国海关的要求和 MMG 的安全标准。我们相信供应商和厂商定能找到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来限制敏感区域的进出。

·          工厂经理有责任确定采用以下哪种解决方案,或综合采用哪几种解决方案,在不妨碍工厂日常运作的前提下,保障包装和装货区的安全。

 

满足要求的解决方案:

 

ü        为允许进入限制区域的员工发放不同颜色的证件。指派警卫或主管检查证件和限制进出。这种彩色编码系统可容易识别限制区内的员工。例如,佩戴粉红色证件(用于标识熨烫工人)的员工不应出现在装箱区(该区域的包装工人佩戴蓝色证件)。

ü        为允许进入限制区域的员工发放不同颜色的证件。可监控的闭路电视系统。

ü        临时栅栏(用于小型或共享的装货区)。主管应严格控制和限制人员进入。

ü        设置实体屏障(栅栏、门、大门、十字转门等)。主管和警卫应严格控制和限制人员进入。仅允许获授权员工通过实体屏障是保障安全出入的最有效方法(刷卡、钥匙、进入密码、生理测量装置等)。

 

小型工厂

 

ü        包装:包装区应位于被隔离且安全的厂区内。应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培训,使其能够根据工厂规定的安全程序包装和处理货物。

ü        装货:警卫或主管应监督所有装货过程。应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培训,使其能够根据工厂规定的安全程序装货和处理货物。如果集装箱车停放在公共区域内,则员工应将货物装入运输工具,而不是任其堆放在大街上。

ü        工厂内所有的员工均应佩戴准许其进入包装区和装货区的证件。尽管如此,工厂的管理人员也应对这些区域的人流保持警觉,以保障安全。

ü        如果工厂聘用临时工包装和装货,警卫或主管必須时刻监督他们的活动。

 

附加安全建议(标准 2):

 

·          在限制区域内设置警卫或主管。警卫或主管必须检查员工的证件以确认他们的身份,或者能够以目测区分有权进入这些区域的员工。如果厂方决定由主管来确保只有在相关部门工作的员工方可入内,则这项附加责任必须列入该主管的职责范围。虽然主管在确保这些区域内只有获授权员工的同时,可以承担额外的职责,但他/她一定要清楚自己负有只可允许获授权人员进入限制区域的责任。

·          在包装和装货区张贴附有主管姓名和照片的告示。

·          公布包装和装货部门工作的员工人数,如有未获授权人员在场,在岗或通过摄像机监控该区域的警卫或主管就可轻易地识别出来。

·          包装(装箱)区应该设定实体屏障,与作业区隔离。例如,包装应在金属网栅围起的区域或独立房间内进行,并只允许相关的工作人员入内。

·          装货区应采取出入限制措施。例如,可用栅栏来保护装货区。

·          张贴“限制区,非获授权人员不得出入”的告示(请参见告示附录中的告示 B)。

·          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各个限制区域的出入名单(请参见表格附录中的表格 B)。这些名单应按月检查以确保及时更新。

 

(三)外销、内销和危险货物上必须打印上标记,并隔离存放在工厂仓库内安全的、有隔离及封密的、有栅栏的或其它独立的区域内(阶段 2 安全标准 - 必须在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危险货物/危险物料必须打印上标记并隔离存放在仓库内。必须严格限制危险物料存储区的进出。如有需要,危险材料须有双重包装。

·          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要打印上标记。

·          货物必须用实体屏障或其它适当的隔离方法隔离。适宜的方法有:有警卫或闭路电视监控的独立房间、栅栏、房间隔板或隔离区域(请参见图示)

·          应仅限获授权人员进入仓库。应严格监控人员的出入。

 


附加安全建议(标准3)

·          厂方应将仓库内的 MMG 商品与其它商品分隔存放。这种分隔不只是简单的划分界限(例如在地板划上分界线),而应设置实体屏障(独立房间、地窖、栅栏)。

·          仓库应装有监视摄影机与警报系统。

 

(四)为了防止非法进入和从外部闯入,建筑物必须使用坚固的、难以穿透的物料(例如水泥、防火砖或块砖)建造(阶段 2 安全标准必须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每栋建筑物都必须建有建筑围栏,即确定建筑物实质范围界限的媒介。

·          生产大楼和仓库必须使用坚固、难以穿透的物料来建造,包括但不限于:水泥、木材、防火砖、金属和块砖

·          建筑物唯一的开口是:门、窗户、通风口、装卸门等

·          塑胶浪板(请参见图示)仅可用作屋顶,而不可用作侧墙。

 

附加安全建议(标准4)

 

·         未获授权人员可以通过的开口,例如面积超过 96 平方英寸(.06194 平方米)的通风口和水电入口,应该封闭或遮盖。空调设备和通风盖应牢固安装在建筑物上。

·         如果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翻新和建造新的建筑物,规划结构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五)所有出入口和一楼窗户必须整天保持充分照明(最少 10 英尺烛光)(阶段 3 安全标准 - 必须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该规定适用于工厂的所有出入口,如门、窗户、通风口、货物装卸门等。

·         除了可以在每个入口上方安装照明装置外,厂方还可选择使用泛光灯,照向建筑物外墙,照亮整栋建筑物。

·         根据建筑结构和/或周围的植物生长情况,日光可能已足以满足白天的照明要求。如果大楼之间过于拥挤,仅有少许或根本没有自然光射入,就必须开灯。长有植物的地方亦是如此。如果树木挡住了自然光,则必须用人工照明提供充足的照明条件。在恶劣的天气下也必须开灯。

·         在某些地区,可能有几家工厂共用一栋建筑物。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工厂的门被视为是该厂的出入口。这些出入口可能位于走廊内(见图)。

 

附加安全建议(标准5)

·          使用测光表测量光照强度的读数。
·          最佳的照明标准是泛光灯,泛光灯能提供充足而无阴影的日光照明效果。
·          警卫应每日巡逻检查照明系统,并且每半年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记录应妥善保存。
·          应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保持室内照明。这可起到威慑作用,并使闭路电视录制效果更清晰。

(六)停车场必须具有照明设备,私人车辆必须停放在距离发运/装货区 10 米以外的地方(阶段 3 安全标准 - 必须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停车场必须具有照明设施。

·          如果厂区太小,无法在装货门周围腾出一个 10 米的禁停区,可在装货或卸货时将所有私人车辆开离厂区。在小型工厂内,通常不需每天装卸货物,因此造成混乱的机会极小。

·          如果厂区太小,无法在装货门周围腾出一个 10 米的禁停区,亦无法在装货或卸货时让所有私人车辆开离厂区,厂方可使用可移动栅栏(如在建筑工地上所使用的一样)在装货区周围开辟一个安全区域。

·          在同一幢大楼内与其它工厂共用装货门时,也可使用可移动栅栏/屏障(请参见下图)保障装货区安全(此类情况在香港比较常见)。装货时可竖起临时栅栏,确保未申报物料可不被装走。


小型工厂

o         停车场:如果在街道或公共停车场装货或卸货,则无需移走车辆。但是,警卫或经过培训的主管应监督所有装卸过程。

o         私人停车区:如有可能,车辆应在装货或卸货期间开离此区域。其它时间内,车辆可以停放在装货区附近,但应仅让获授权人员进入装货区。

o         在公共停车场或街道装货:如果运输工具停放在公共区域内,则员工应将货物装入运输工具,而不是任其堆放在大街上。

 

附加安全建议(标准6)

·          工厂应使用泛光灯照亮停车场

·          最好在距离装货门 10 米的地面漆上“严禁停放私人车辆”的字样。

·          应在墙上张贴“严禁停放私人车辆”的告示。(请参见告示附录中的告示 A)

 

(七)工厂必须配备内部通信系统,以便联系保安人员和/或当地执法机构(阶段 3 安全标准 - 必须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必须让员工知道如何联系保安人员。应在整个生产区域及工厂的其它区域内张贴告示。(请参见告示附录中的告示 G)

·          厂方必须在厂区内提供通信设备,并至少有一个在场人员可以随时使用该设备。例如,如果在厂区内仅有一部电话,而且位于经理的办公室,经理离开后便会锁上办公室。这种情况下,未离开的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该办公室的钥匙。

·          可用的通信设备:

要与内部保安人员取得联系:

1.      面对面交谈

2.      步话机/无线电设备

3.      紧急按钮

4.      对讲系统

5.      普通电话

6.      移动电话

要与当地执法机构取得联系:

1.          普通电话

2.          移动电话

3.      无线电设备

4.      直接与当地警察局相连的通信系统

 

附加安全建议(标准7)

 

·          理想的警报系统是在发生安全问题时可以自动通知第三方安全服务提供者或当地执法机构的系统。建议此类警报系统应备有无线通信功能,以确保即使在主电话线路受损的情况下也能发挥作用。

·          即使在恶劣的环境下该通信系统仍然可以工作。例如,工厂内应该配备几部不依靠电力工作的“旧式”电话。工厂内应该配备可供步话机和移动电话延长使用的备用电池。

·          工厂应装有备用通信系统,以防由于机械问题(停电)或操作原因(电话线被切断)而导致主系统无法运行。

·          每日均应对通信系统的功能进行测试,并且每半年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记录应妥善保存。

 

“实体安全”的附加安全建议

 

位置:

o   如果要开设新的生产场所,寻觅合适的位置时应考虑如下事项:

Ø       回覆时间:距离最近的警察局/私人保安公司有多远?

Ø       地区犯罪率:如果可能,向警察局索取统计数字或向当地其它企业查询。

Ø       运输系统通道:通往主要道路或港口的车行道是否安全?

Ø               邻近企业:该地区有哪些类型的企业?在安全事务上有合作的机会吗?

 

工厂:

o   工厂周边应以栅栏或围墙包围。

o   应清除工厂周边可用以破坏栅栏的植物和废物。

o   沿着栅栏/围墙每隔一定距离张贴“不得擅入”的告示(请参见告示附录中的告示 H)。

o   建议在工厂周边进行常规的不定时安全巡逻,并配备监控设备、防止闯入设备和照明设备。

o   栅栏应为8 英尺(2.4 米)高,如果用非实心材料建造,则要使用 9-guage 镀锌钢材、至少 2 英寸(5.08 厘米)宽的网式结构,另在栅栏上方外加 2 英尺(0.61 米)带刺的铁丝网(由 3 股 9-guage 镀锌带刺金属丝向外成 45 度角绞合而成)。栅栏底部距地面不应超过 2 英寸(5.08 厘米)

 

安全设备:

o   警报装置:

Ø       工厂应配备防止闯入警报系统。

Ø       所有出入口(门、窗户、装卸门等)均应连接警报系统。下班后,在敏感区(包装区、仓库等)应启用动作检测设备。

Ø       警报系统应有备用电源(防止电源耗尽或出现故障)和备用的无线通信方式(防止电信系统出现故障)。警报系统应连接当地执法机构或私人保安公司。

Ø       应严格和有选择性地限制人员出入控制室和接触警报系统。

Ø       每周均应对警报系统进行内部测试,并且每半年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记录应妥善保存。

Ø       警报密码必须保密。知道警报密码的员工离职后,要立即更改密码。执行此程序后应记录在“已离职员工检查表”中(请参见表格附录中的表格 K)。

Ø       警报的详细记录(即使是意外触发)应至少保留 60 天。

o   闭路电视系统/摄像监控系统:

Ø       作为一项附加的安全措施,工厂建筑物及其周边应装有可将图像即时传送到控制室的监控摄像机,由控制室警卫监控,并通过记录装置进行录制。

Ø       录像磁带应存放在安全的地点,至少保留 30 天。

Ø       所有的闭路电视图像均应即时录制,每张磁碟或每盘磁带最多录制 16 架摄像机的图像。如果工厂使用 VCR,则在一盘带子上最多录制 12 小时的图像。

Ø       每季度应对设备(警报器和摄像机)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检修记录应妥善存档。

Ø       即使在照明不足的情况下,尖端的摄像机仍可进行录制。但是,要获得清晰的图像,大多数型号的摄像机还是需要充足的照明。因此,安装摄像机时必须要考虑照明条件。

Ø       如果您想购买新的闭路电视系统,请选择色彩录像系统。

Ø       摄像机是监控和记录限制区域(仓库、包装区、装货区)出入情况的有效工具。

Ø       为加强威慑效果,应在厂区周围张贴“本厂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您的活动会被录像”的告示。(请参见告示附录中的告示 C)

Ø       公布包装和装货部门工作的员工人数,如有未获授权人员在场,在岗或通过摄像机监控该区域的警卫或主管就可轻易地识别出来。

Ø       监控摄像机的保安人员应不断评估限制区域内的活动。如果发现可疑行为或员工人数无故增加,保安人员应立即通知工厂经理或当地执法机构。

 

钥匙控制:

      i.      将钥匙发给员工时,应在钥匙使用日志内登记(请参见表格附录中的表格 C)。

   ii.      员工离职时必须归还钥匙。如果没有归还钥匙,则必须换锁。

iii.      应使用高安全性钥匙(无法复制的钥匙)。

 

保安人员:

o   工厂应有保安人员巡逻厂区,确保厂区的安全。

o   管理人员可使用 DETEX 式警卫时钟系统(该系统可记录警卫的到岗时间),来核实保安人员是否确实进行了定点巡逻。Detex 设备于多家公司有售,如 http://www.wescottcompany.com/detexpag.htm

o   如果聘用保安人员并不可行(出于人力成本过高、工厂规模较小等原因),则应指派一名工厂员工负责保安事宜。该员工应接受专门培训(请参见: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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