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况: 官方取样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而制定,是基于中国国情并参照欧盟98/179/EC指令和FAO/WHO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所推荐的取样方法制定的。 本取样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从一批样品中获得有代表性的榈。该取样程序的主要方针是为查取由于违禁药品的使用和准用药品的滥用后造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超标。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取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取样应考虑特定的环境或季节性使用的某些药物。 为确立官方取样程序和官方样品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特制定以下规定。 2.职责 2.1 取样人员 官方取样人员应由主管机构指派,负责取样、分样、封装和标记,并在适当条件下将样品运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 2.2 认可实验室 样品的分析应由主管机构认可的官方残留检测实验室独立完成。这些实验室必须参加由主管当局或基准实验室组织的必要的水平测试。 3.取样 3.1 要求 取样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检单位,确保取样的真实性。 3.2 取样方针 3.2.1 发现所有非法用药 3.2.2 按照中国规定的兽药、农药或环境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和进出口国最高残留限量进行控制。 3.2.3 调查和揭示动物源食品中兽药和农残等残留超过标准的有关信息。 3.3 定义 3.3.1 目标样品 目标样品是按照上述3.2定义的取样规则采取的样品。 3.3.2 可疑样品 从发现明显的被污染状况,或极易发现和鉴别出污染物的整批货物中所采集的样品。 3.3.3 随机样品 随机样品是从统计考虑能提供代表性数据的样品。 3.4 养殖场(厂)取样 取样时应考虑动物的品种、性别、年(日)龄和饲养管理,所用药物的品种及用量等因素。此外,还应考虑以下情况: --有使用过违禁药品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迹象; --第二性征及行为异常变化; --畜禽种群发育水平与体态异常。 3.4.1 血样 对牛、羊、猪等家畜,应从颈静脉或前腔静脉取全血加抗凝剂。取样量为: 牛:50-100ml; 羊和猪:20-50ml。 3.4.2 尿样 收集清晨饲喂前的尿液100-200ml。 3.4.3 饲料或饮水 从料槽或水槽中取样,取样量不少于500g。 3.4.4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0枚;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1000ml; 蜂蜜:从每个蜂场抽取10%的蜂群,每一群随机取1张未封蜂坯,用分密机分离后取1000g。 鱼:将活鱼击毙,洗净,沿脊背剖开取背肌,每尾10-50g,总量500g。 3.5 屠宰加工厂(场)取样 在屠宰线上,根据屠宰厂(场)的规模,按屠宰数量取样。抽取的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 动物品种肌肉肝肾脂肪 牛300-500克400-500克(取整叶)双肾各取1/2(纵切)200克 羊300-500克400-500克(取整叶)双肾各取1/2(纵切)200克 猪300-500克400-500克(取整叶)双肾各取1/2(纵切)200克 鸡300-500克200-500克(取6只鸡全肝)6只鸡全肾50-100克(6只鸡脂肪) 兔300-500克400-500克(取5只兔全肝)5只兔全肾5只兔脂肪* *如兔粘附的脂肪量不足以提供分析用量时,可进行全样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