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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人权体系 > GSCP
全球社会责任合规方案参考规范

 

前言

 

目标:

本《参考规范》是领先企业旨在充分遵照国际劳工标准和体面劳动各原则,推动在整个供应链上实现公平劳动条件而做出的承诺。

此项倡议旨在动员全球范围内的零售、销售和制造行业。该倡议由企业主导,在与利益相关方的磋商下透明运作。

本《参考规范》并非现有规范或体系的替代,而是汇集了各种应予应用的标准和最佳实践。本规范可以被整合到现有体系之中,或由企业或各倡议用作参考,以衡量或评估现有工具。

全球社会责任合规方案(GSCP)旨在协调现有努力,以共享性的、一致性的和整体性的方式不断改善全球供应链的工作条件。

为了促进融合,GSCP正在制定一系列参考工具(参考规范、审核体系和方法、以及审核员能力),以体现最佳实践,并为公平劳动要求及其实施提供统一的解释。这些参考工具有助于世界各行业的零售商和品牌制造商之间开展审核结果的相互认可工作。

本《参考规范》的目标是为全球供应链中的所有消费品供应商提供一套关于公平劳动条件的明确的和一致的要求。

 

范围:

GSCP的《参考规范》在一个单一框架下汇集了关于公平劳动条件和基本劳动权利的国际标准。

本《参考规范》中的要求适用于整个供应链,包括下级供应商和分包商。本规范中包含的标准平等地适用于永久性、临时性和派遣工人,计件制、工资制、小时制工人、以及未成年工、兼职工人、夜间工人、农民工和家庭雇工。GSCP承认,提高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可能需要一个过程,涉及差距分析、纠正行动规划、对管理层和工人进行培训、能力建设和其他措施。实现合规的时间表应该合理且明确。

 

结构和附件

GSCP《参考规范》源于国际公约和指南,从中汲取了一系列通用要求。这些要求归结为七个主题章节:

1. 强迫劳动、抵债劳动、契约劳动、以及监狱劳动2. 童工
3. 结社自由以及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
4. 歧视、骚扰和虐待
5. 健康和安全
6. 工资、福利和雇用条款
7. 工时


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和国家法律


a. 供应商应该尊重并执行本《参考规范》的所有要求,或其他同等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后的基础原则。
b. 供应商应该遵守:
i)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规定的基本国际劳工标准:
- 1948年,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 1949年,第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 1930年,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
- 1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1973年,第138号,《最低年龄公约》
- 1999年,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1951 年,第100号,《同等报酬公约》
- 1958年,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ii) 其他适用的国际劳工标准,如:
- 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倡议
- 1919年,第1号,《(工业)工时公约》
- 1921年,第14号,《(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 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
- 1970年,第131号,《确定最低工资公约》
- 1971年,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
- 1981年,第155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
- 1985年,第161号,《职业健康服务公约》
- 1949 年,第85号,《保护工资建议书》
- 1962年,第116号,《削减工时建议书》
- 1970 年,第135号,《确定最低工资建议书》
- 1981年,第164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建议书》
- 1996年,第184号,《居家工作建议书》
- 1999年,第190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建议书》

iii) 适用的国家和/或地方法律。


在所有情况下,均应适用国际劳工标准、国家和/或地方法律、或者GSCP《参考规范》中提供最高保护水平的要求。

c. 本《参考规范》中的规定构成了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

d. 本《参考规范》不得被用于阻止国际劳工标准或国家和/或当地法律中的更高标准。

 

1. 强迫劳动、抵债劳动、契约劳动、以及监狱劳动
1.1 所有工作都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受到惩罚或制裁的威胁。
1.2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第29号公约的监狱劳动。
1.3 供应商不得要求工人缴纳押金或提供财务担保,不得扣留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亦不得在法定合同约定之外扣留工资。
1.4 禁止抵债劳动。供应商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抵债劳动,不得允许或鼓励通过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手段使工人负债。
1.5 禁止契约劳动。供应商应该尊重工人在合理的通知之后终止雇用关系的权利。供应商应该尊重工人在轮班结束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2. 童工
2.1 供应商应该遵守:
i) 国家最低就业年龄;
ii) 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iii) 或具体的例外规定;
并且不得雇用任何低于15岁的人,且应适用上述年龄中的最高者。然而,如果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中的发展中国家例外条款,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则适用这一较低年龄。
2.2 供应商不得招用童工,或以任何形式剥削儿童。如果发现有童工直接或间接地为供应商工作,供应商应将儿童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寻求谨慎且满意的解决方法。
2.3 供应商不得雇用不满18岁的未成年工在夜间工作,或使其在有损其健康、安全或品行,和/或影响他们的身体、智力、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环境中工作。

 

3. 结社自由以及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
3.1 工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加入或组成工会,有权进行集体谈判,而无需供应商管理层的事先授权。供应商不得干预、妨碍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
3.2 当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或禁止时,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供应商不得阻碍其他形式的独立和自由的工人代表和谈判。
3.3 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供应商不得因为工人代表或工会成员的成员身份、与工会的从属关系、或合法的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或其他方式的惩罚。
3.4 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供应商应该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以便履行他们的代表职能。

 

4. 歧视、骚扰和虐待
4.1 供应商应该在招聘、报酬、培训机会、升迁、离职或退休等方面遵守平等机会原则。
4.2 供应商不得以性别、年龄、宗教、婚姻状况、种族、阶层、社会背景、疾病、残疾、怀孕、民族和国家出身、国籍、工会等工人组织的成员身份、政治联系、性取向或其他任何个人特征等理由而从事、支持或容忍在招聘、聘用、培训、工作条件、工作分配、酬劳、福利、升职、纪律、离职或退休等方面的就业歧视。
4.3 供应商应以尊重工人,维护其尊严的方式对待工人。
4.4 供应商应该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为基础制定所有的雇用条款,而不应以个人特征或信仰为基础。
4.5 供应商不得从事或容忍任何形式的欺凌、骚扰或虐待。
4.6 供应商应该制定书面的纪律程序,并以明确易懂的语言向工人做出解释。所有纪律行为都应当建立记录。

 

5. 健康和安全
应按照相关适用的健康和安全原则,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条件和相关危险因素进一步明确健康和安全项下的规定:
5.1 供应商应该在所有工作和居住设施中提供安全、清洁的条件,制定并遵守一套明确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规程。
5.2 供应商必须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健康危害,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工作环境中的固有危险源。还应根据需要提供适当且有效的个人防护设施。

5.3 供应商应该为工人提供充分的医疗救助和相关设施。
5.4 供应商应该为所有工人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并应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用于准备或存储食物的卫生设施。
5.5 如果提供居住设施,供应商应该确保工人的居住设施是清洁、安全的。
5.6 供应商应指派一名高级管理层代表负责健康和安全工作。
5.7 供应商应该定期为工人和管理人员提供健康和安全培训,做好记录,并为所有新入职或职位调整的工人和管理人员重复提供这类培训。
5.8 供应商应该提供充分的防火措施,并确保建筑和设备,包括居住设施的强度、稳定性和安全性。
5.9 供应商应该针对废物管理、化学品和其他危险材料的操作和处置,对工人和管理层进行充分的培训。

 

6. 工资、福利和雇用条款
6.1 工作必须基于确定的雇用关系开展,该雇用关系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惯例,以及国际劳工标准而建立,并适用提供较大保护的规范。
6.2 不得通过纯劳力合同、分包或家庭雇工协议、无意传授技术或提供正常雇用关系的学徒计划、过度使用的固定期限合同或其他类似的安排来规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和正常雇用关系规章所要求的对工人的义务。
6.3 供应商应该提供工资、加班费、福利和带薪休假作为工人的报酬,这些报酬需要达到或超过最低法定标准和/或行业基准和/或集体协议,且应适用其中的最高标准。常规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报酬应该满足基本需求,并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6.4 供应商应该在所有工人入职之前,为其提供关于雇用条件的易懂的书面信息,包括工资信息;每次支付工资时亦应提供该时段内的详细工资信息。
6.5 在国家法律未授权或未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扣减工资。供应商不得将扣减工资用作纪律措施。
6.6 供应商应该为所有工人提供法律规定的福利,包括带薪休假。
6.7 供应商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适用的合同规定,以额外费率支付工人的加班费。

 

7. 工时
7.1 供应商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行业基准或相关国际标准确定工时,并适用其中为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提供最大保护的规定。
除加班工时外,供应商应尊重每周允许48小时的工时标准。不得要求工人经常性地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
7.2 加班应出于自愿,每周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且不得要求工人经常加班。
7.3 供应商应该尊重所有工人工间休息的权利、连续工作六天后至少休息一天的权利,以及享受公共假日和年假的权利。

全国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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